关于印发《河北交投招标与采购服务平台保证金代收代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投标企业,有关单位:
河北交投招标与采购服务平台保证金代收代退功能已正式上线,各投标企业可通过招采平台虚拟子账户完成保证金自动收退工作。为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河北交投招标与采购服务平台投标保证金按有关规定收取和退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暂行规定》(冀交易监督【2015】11号),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北交投招标与采购服务平台保证金代收代退暂行办法》,就各类保证金统一收取和退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次印发的《河北交投招标与采购服务平台保证金代收代退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河北交投招标与采购服务平台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 河北雄安交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收取、退还保证金工作,及时纠正保证金收取、退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类保证金统一收取和退还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 如遇相关问题请咨询河北交投招标与采购服务平台,联系电话:0312-5679105、0312-5837072。
河北雄安交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6月6日
河北雄安交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交投招标与采购服务平台保证金代收代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河北雄安交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咨询公司”)所运营的河北交投招标与采购服务平台投标保证金管理,规范保证金收退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交易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暂行规定》(冀交易监督【2015】11号)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交投招标与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招采平台”)进行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第三章 收取规则
第三条 进入招采平台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由招采平台统一收退。
第四条 招采平台负责建立和维护统一收退的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开设独立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专户,并在此专户下开设“虚拟子账号”,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投标保证金系统中申请对应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和虚拟子账号,做到“一项目一虚拟子账号”,账户信息以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第五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交易项目所在招采平台设立的投标保证金的归集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截至时间、地点和金额。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行选择。投标人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非基本账户转出无效。投标人使用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办理和提交。
第七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需在交付凭证上明确投标保证金的用途和投标项目名称,以便查对核实。投标保证金实行一项目一收取,不得在不同招标项目中同时使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交付凭证,作为评标时对投标保证金评审的依据。
第三章 收退时间
第八条 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以招采平台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时间,招采平台应当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将投标保证金收取清单于开标时提供给招标人。
第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3日内,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向招采平台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招采平台应当在收到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后2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和账号应当与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和账号一致。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条 投标保证金退还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发生变更的,投标人应持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或开户银行出具的账号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通过招采平台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三)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四)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采平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交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办理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时,应当认真核实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金额,保证收取、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与招标项目一致,并不得无故拒绝投标保证金收取或拖延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公司对招采平台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进行财务复核,直接由招采平台按规定收退保证金,不再通过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审批。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和转交出现差错的,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招采平台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程咨询公司数字信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